驾驶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汽车驾照。 驾驶员应当在15日内到汽车驾照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7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常识学习。驾驶员参加学习后,汽车管理所应当在20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常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汽车驾照;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同意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汽车驾照停止用。
驾驶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汽车管理所还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常识考试合格后10日内对其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同意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根据本人汽车驾照载明的最高准开车型考试。
驾照一个计分周期内扣分不可以超越12分,也就是可以扣11分。超越12分,就要参加理论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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